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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數字化軟件服務包管理機制,提升推廣應用質量,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數字化轉型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實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以下簡稱“軟件服務包”)的征集、推廣應用、工作考核和調度等。
第二章 征集軟件范圍
第三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導意見》,圍繞制造業企業需求,征集一批使用便捷、功能有效、價格合理的數字化軟件產品,啟蒙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應用數字化軟件意識。
第四條 征集軟件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軟件符合SaaS(軟件即服務)模式要求,可按訂閱服務方式收費;
(二)軟件服務供應商擁有軟件自主知識產權,已取得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證書;
(三)軟件質量合格,經符合國家要求的第三方測評機構測試通過并取得軟件測試報告;
(四)軟件已在市場銷售,具有市場應用案例。
第五條 軟件服務供應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研制和服務能力,在“信用中國”網站查詢近三年內無違法失信行為記錄。
第六條 軟件服務供應商可授權其在安徽省內注冊的控股公司履行軟件服務包推廣服務和資金兌現等職責。
第三章 征集軟件程序
第七條 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競爭性程序確定承擔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工作的工業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由平臺具體對接軟件征集。平臺制定軟件征集管理辦法,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并在平臺公開,確保軟件征集公開、公正、透明。
第八條 平臺摸排中小微制造業企業軟件需求,面向國內征集軟件。鼓勵平臺積極對接征集符合條件的首版次軟件等創新產品。發揮大規模推廣的優勢,軟件服務包價格不高于市場價格。
第九條 平臺按月將擬征集軟件結果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可采取專家咨詢等方式對平臺征集過程、軟件申報材料、軟件使用回傳數據及使用次數判斷規則等開展審查,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備案。
第十條 軟件服務供應商對照征集軟件的條件和要求,通過平臺線上申報系統填寫申報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相關附件模板從平臺線上下載):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2. 上一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如無,提供情況說明);
3. 軟件的知識產權證明材料(軟件著作權或專利證書等);
4. 申報的軟件經符合國家要求的第三方測評機構測試通過的報告;
5. 申請承諾書;
6. 軟件價格證明材料;
7. 其他佐證材料等。
第四章 推廣應用方式
第十一條 征集的軟件部署在平臺,以云化服務方式供省內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根據數字化轉型需要訂閱使用。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與稅務等部門對接,摸排企業情況,研究制定年度推廣應用工作方案。平臺加強企業對接服務,推動企業“免申即享”應用軟件。
第十三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平臺按職責分工,開展政策宣貫、應用對接、使用培訓和售后服務,指導中小微制造業企業入駐平臺,訂閱、使用軟件服務包。
第十四條 平臺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推廣應用,加強平臺建設,建立數據存儲管理制度,采用加密等手段保護用戶數據安全。平臺可自行選擇與服務商等開展市場合作,提升線上和線下推廣服務的能力。
第十五條 平臺會同軟件服務供應商做好軟件應用指導、售后服務、軟件使用情況數據的采集和分析等工作,持續鞏固制造業企業使用軟件效果。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資金以后補助方式補貼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應用軟件服務包。
第十七條 省財政資金對每個企業應用軟件服務包最高補助1萬元。企業訂閱軟件未滿1萬元可繼續使用剩余額度訂閱軟件服務包。訂閱的軟件免費使用時長為1 年(按照企業在平臺確認訂閱下單時間開始計算)。補助額度用完后,用戶企業如繼續使用軟件,按市場化原則與平臺及軟件服務供應商協議交易。
第十八條 每年年初根據上年度推廣應用補助資金驗收結算情況和本年度推廣應用工作安排,省財政安排資金支持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工作。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平臺,資金支取必須經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同意,專款專用。相關利息和結余資金滾動用于補助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開展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驗收結算和資金兌現工作,平臺按驗收情況撥付軟件服務供應商資金。
第二十條 鼓勵各市安排資金支持征集軟件,擴大升級軟件服務包范圍,或用于企業用完1萬元補助額度以后軟件服務包應用補助。
第六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協調和考核管理,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工作,履行好制度設計、資金預算、重點工作會商、全過程監管、驗收考核等職責。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服務和跟蹤調度,指導企業建立軟件服務包應用責任制,加強政策宣貫,及時跟蹤調度本市推廣應用軟件服務包情況,做好市級驗收核查工作,培育市級示范應用案例。
第二十二條 平臺負責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服務工作,優化推廣應用流程,持續提升推廣應用服務能力,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推廣應用;做好企業需求調研、軟件對接、云化部署、軟件產品和軟件服務供應商管理等,加強宣傳對接和應用服務,快速響應用戶咨詢和訴求;完善平臺功能,支持軟件服務包發放、領取和軟件云化應用,提升數據管理綜合能力,建立企業數據安全保障責任制,確保平臺數據、應用、資金安全;會同軟件服務供應商打通軟件使用數據,對使用效果數據進行采集和分析,向各級工信部門開放軟件訂單數據和匯總分析數據等非企業隱私數據查看權限,配合做好驗收考核;配合做好應用案例培育,及時分析使用數據、總結應用案例等,向工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 軟件服務供應商負責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在要求時間內提供軟件產品,會同平臺完成產品部署、調試和上架等工作;持續做好產品運維,及時響應用戶應急維修訴求,配合做好驗收考核。
第七章 工作考核和調度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對平臺(含軟件服務供應商)考核,對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開展調度。
第二十五條 平臺(含軟件服務供應商)按以下方面考核:
1. 平臺提供完善的邊緣層、IaaS(基礎設施即服務)層、SaaS(軟件即服務)層、PaaS(平臺即服務)層服務,未出現重大基礎設施故障,未對企業生產運營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2. 平臺支持面向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成熟的云化軟件,提供面向各類工業場景的集成SDK、微服務組件等;平臺年度部署云化軟件數量不少于200個;提供多類開發語言,以及建模與仿真、可視化展示、知識管理、智能語音處理、認知智能大模型等多類開發工具服務和應用,提供多種能夠進行關聯分析、文本分析、深度學習的通用算法。
3. 平臺提升數據管理綜合能力,支持多類軟件系統數據的云端集成;具備海量工業數據存儲、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家軟件服務供應商提供不少于4篇的個性化大數據分析報告,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供1篇軟件服務包使用分析報告;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供不少于12 篇中小微制造業企業經營管理、創新開發和生產運行等方向大數據分析報告。
4. 平臺建立企業數據安全保障責任制,按照《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安全防護規范(試行)》要求,自主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平臺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開發布,部署安全防護功能模塊或組件;提供統一的、企業可管理、可轉移的數據存儲服務,讓企業數據屬于企業。
5. 平臺按照市場化原則,提升線上和線下推廣服務的能力,建立運維服務責任制,成立工作專班,在全省16個地市建立服務團隊,按照要求開展軟硬件資源和開發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理;年度組織軟件服務供應商、中小微制造業企業對接、培訓、宣講等活動場次不少于20場;故障響應時間不超過2小時(響應方式包括現場、遠程、電話指導等);用戶對訂單評價為“滿意”的比例不低于95%。
6. 軟件服務供應商建立數字化軟件運行專項工作責任制,專人負責軟件應用指導、技術運維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市中小微制造業企業在平臺注冊數量、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政策落實情況等進行調度。
第二十七條 平臺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軟件服務包推廣資格。對因產品和服務問題導致用戶經濟等損失的,由軟件服務供應商和平臺按照其責任劃分共同賠付,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該供應商下一年度軟件推廣資格,并對平臺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集中采用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提升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效率,降低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本,規范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兌現工作,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以數字化轉型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實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以下簡稱軟件服務包)的推廣應用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其中,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是指經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監督管理,專項用于落實中小微制造業企業軟件服務包推廣應用的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透明、程序規范、注重績效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按照“季度驗收結算、年度匯總考核”的要求,根據通過驗收的軟件服務包實際使用數量和使用效果,采用后補助方式安排。原則上每個季度結束后開展驗收結算,每年度結束后對全年推廣應用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作需要,在確保審核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項目考核驗收所涉及的事務性、輔助性以及專業化工作。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驗收結算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補助資金驗收結算范圍為符合驗收結算條件但未結算的軟件訂單,補助資金包括軟件服務供應商軟件產品服務費、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費等兩類。
第七條 驗收結算條件如下:
1. 工業互聯網平臺功能正常,未出現重大基礎設施故障,未對企業生產運營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事故;
2. 數字化軟件在工業互聯網平臺上完成 SaaS(軟件即服務)模式部署,同時軟件產品(服務)正常使用;
3. 數字化軟件訂閱使用企業符合《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軟件服務包年度推廣應用工作方案要求;
4. 企業使用軟件產品達到使用次數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1);
5. 企業對軟件產品使用滿意度評價達到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第八條 補助標準為:
1. 軟件服務供應商軟件產品服務費=驗收通過的軟件訂閱總量×軟件產品年度訂閱價格×85%;
2. 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費=驗收通過的軟件訂閱總量×軟件產品年度訂閱價格×15%。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驗收結算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組織申請。每個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工業互聯網平臺報送季度軟件服務包分產品分地區使用情況報告、季度自評報告、數字化軟件訂閱使用審計報告和驗收結算申請。申請驗收結算提交材料包括:
1. 季度自評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建設、云化軟件部署、平臺服務能力、平臺安全保障等情況);
2. 數字化軟件訂閱使用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注冊企業數、領券企業數、消費券金額、下單企業數、已使用消費券金額、申請驗收企業數、驗收訂單數、驗收金額、使用數據情況、產品滿意度情況等相關數據和明細)。
(二)專業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軟件處會同財務處組織成立由第三方機構和技術專家組成的審查小組,對工業互聯網平臺報送的自評報告和數字化軟件訂閱使用審計報告等進行審查,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查報告。
(三)現場核對。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驗收結算申請,對轄區內軟件服務包使用企業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對,重點核對使用企業是否滿足條件、訂閱使用軟件產品是否滿足使用次數標準、企業評價滿意度情況。各市現場核對比例不低于本市申請結算企業數量的5%且不少于50家(本市申請結算企業不足50家的全部納入現場核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數字化轉型工作專班、軟件處組織力量抽取企業現場核對。
(四)擬定計劃。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和現場核對情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軟件處會財務處提出軟件服務包項目補助建議,按程序報廳主要領導審定后,擬定項目補助計劃。
(五)社會公示。對擬定的項目補助計劃,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下達計劃。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項目補助計劃下達工業互聯網平臺,同步抄送省財政廳。
(七)結算資金。工業互聯網平臺應于項目補助計劃正式下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及時將資金足額撥付至軟件服務供應商和自有資金賬戶,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工業互聯網平臺設立專戶,會同平臺、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建立專賬核算制度,系統完整反映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工業互聯網平臺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數據分析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凡發現截留、擠占、挪用和擅自改變補助資金使用范圍等情形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和核算制度,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獲得補助的單位應當依法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工作考核、資金撥付等后續工作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條 獲得補助的單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和評審專家在項目申報受理與考核驗收工作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補助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軟件服務包使用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中小微制造業企業軟件服務包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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