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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新站高新區重點產業鏈企業入庫條件
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營情況。本市區域內注冊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上一自然年度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萬元且主體稅種在本市繳納的企業。
(二)信用情況。無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
(三)產業類型。在集成電路、新型顯示、量子、軟件、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裝備、節能環保、光伏及新能源、綠色食品及現代種業、創意文化、智能家電等16個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公共服務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原有網絡與信息安全企業并入軟件類企業)。流通類企業(含貿易性代理)、產業園區類企業等非產業鏈強關聯領域的企業除外。
(四)其他要求。一是對初創企業、研發型企業、招商引資新引進企業等主營業務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條件的,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并由區各產業鏈負責部門出具證明。二是入庫企業應有固定經營地址及至少3人的社保繳納記錄。三是每家企業只能申報1個產業類別,已經入庫的企業無需再次申請。
二、合肥新站高新區重點產業鏈企業入庫申報要求
(一)首次申報入庫認定的企業需于3月28日下午下班前向新站高新區各產業鏈負責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入庫申請材料匯編。
需包含(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2)企業年度完稅證明確認表;(3)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稅務局業務受理公章);(4)《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申請信息表》(見附件1,企業須認真閱讀產業環節注解以及相關備注說明,確保信息完整準確);(5)承諾書(見附件2);(6)企業在國家、省、市信用系統內無失信行為記錄證明;(7)企業員工社保參保證明。
2.《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現場核查記錄表》(附件3)。
3.《合肥市新站區XX產業鏈企業申請信息匯總表》(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企業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紙質版2份,彩色PDF掃描件,以及與掃描件內容一致的可編輯電子版文件。
三、重點產業鏈內企業在庫復核
由區各產業鏈負責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庫內企業復核,并根據核實企業信息需要,自主開展現場核查。對企業信息發生變更的申請更新,對已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申請出庫,對企業產業類型發生改變的申請調庫,并第一時間正式行文上報相應市級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
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發揮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統籌協調職能,規范和加強重點產業鏈企業管理,加大重點產業鏈企業支持力度,確保《合肥市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合肥市服務人才發展若干政策》等產業鏈支持政策落實到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產業鏈企業”,指在集成電路、新型顯示、量子、軟件、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裝備、節能環保、光伏及新能源、綠色食品及現代種業、創意文化、智能家電等16個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公共服務等相關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牽頭統籌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認定、服務和管理工作。合肥市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負責按照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工作安排,開展相應產業鏈企業入庫認定、在庫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轄區內產業鏈企業的認定推薦、庫內企業日常監管和聯系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規范
第四條 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經企業申請、屬地審核、市級聯審,遴選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重點產業鏈企業庫。
第五條 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營情況
本市區域內注冊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運營、上一自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00萬元且主體稅種在本市繳納的企業。
(二)信用情況
無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企業及企業法人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產業類型
在集成電路、新型顯示、量子、軟件、城市安全、空天信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新材料、高端裝備、節能環保、光伏及新能源、綠色食品及現代種業、創意文化、智能家電等16個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公共服務等相關業務的企業(原有網絡與信息安全企業并入軟件類企業)。流通類企業(含貿易性代理)、產業園區類企業等非產業鏈強關聯領域的企業除外。
(四)其他要求
1.對初創企業、研發型企業、招商引資新引進企業等主營業務收入和成立年限不符合條件的,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并由縣(市)區、開發區出具證明。
2.入庫企業應有固定經營地址及至少3人的社保繳納記錄。
3.每家企業只能申報1個產業類別,已經入庫的企業無需再次申請。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重點產業鏈企業認定程序:
(一)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發布開展認定工作通知,各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通知企業申報。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本辦法和通知要求,審核企業申請材料并開展現場核查,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至相應市級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
(三)市級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對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上報材料完成資料完整性及符合性進行審核,形成認定結果并蓋章行文報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
(四)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統籌會同市財政局等將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認定結果在政務網站、產業政策平臺上予以統一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認定結果同步推送至人才、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原則上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常態化開展,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在庫企業信息發生變更的予以更新,對已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予以出庫,確保屬地產業鏈企業庫動態更新。各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級統一的工作方案,采取現場核查等多種方式,落實常態化復核責任。
第八條 重點產業鏈企業復核程序:
(一)屬地主動上報。各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庫內企業復核,并根據核實企業信息需要,自主開展現場核查。對企業信息發生變更的申請更新,對已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申請出庫,對企業產業類型發生改變的申請調庫,并第一時間正式行文上報相應市級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
(二)各鏈牽頭調庫。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根據各縣(市)區、開發區上報的信息,牽頭開展信息復核、實時調庫等工作。
(三)推動信息同步。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負責將調庫、退庫等信息蓋章報送至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由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調整庫內企業并同步至人才、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
第五章 責任義務
第九條 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牽頭負責合肥市重點產業鏈企業庫建設工作,負責統籌組織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及縣(市)區、開發區開展入庫認定及在庫復核工作,并根據工作開展情況不斷優化規則機制。
第十條 各重點產業鏈牽頭單位負責按照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工作安排落實具體工作任務,開展相應產業鏈企業入庫認定、在庫復審、動態監管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作為屬地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企業的入庫通知、認定初審、常態化復核,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 各企業要積極主動配合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對全市重點產業鏈認定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工作機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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