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2025年陜西、安徽、湖北、四川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申報條件標準如下,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漢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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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
《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
二、2024年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2025年需重新申報。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在信息填報系統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證明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須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交。
三、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附后),對企業申報的信息進行初核通過后,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生產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并聯合印發。《若干政策》第(八)條提及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單后函告財政部,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最終確定。《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確認并聯合印發。
四、列入清單的企業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在預繳申報時可先行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單,按規定補繳稅款,依法不加收滯納金。申請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提及的稅收優惠政策,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可于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條優惠政策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條提及的稅收優惠政策,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關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或項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及時向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報告,并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以省級部門上報文件落款日為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繼續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
六、地方發改和工信部門會同財政、海關、稅務部門對清單內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報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問題,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復核后,對確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或項目,將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相關規定處理。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如出現失信行為,則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信息記入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并適用于企業享受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財關稅〔2021〕4號文規定的進口稅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產業發展、技術進步等情況,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或項目標準適時調整。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
一、《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線寬小于65納米(含)、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以及《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歸屬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從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電路生產的不低于15%);
(四)企業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
例不低于2%(本條及下述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執行);
(五)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保證相關工藝線寬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八)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主體企業應符合相應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及《公告》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規定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月平均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
(二)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三)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下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四)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企業擁有與集成電路產品設計相關的已授權發明專利(企業為第一權利人)、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計不少于8個。
除以上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3000萬元;對于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的企業,可不要求應納稅所得額,但研究
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二)在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附件2),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350萬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
10號》規定的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條件外,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專業開發基礎軟件、研發設計類工業軟件、人工智能軟件的企業(具體領域說明見附件2,下同),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其中相關信息技術服
務是指實現軟件產品功能直接相關的咨詢設計、軟件運維、數據服務,下同)不低于5000萬元;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二)專業開發生產控制類工業軟件、新興技術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三)專業開發重點領域應用軟件、經營管理類工業軟件、公有云服務軟件、嵌入式軟件的企業,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應納稅所得額
不低于25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
(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
四、《若干政策》第(六)條提及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
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以及財關稅〔2021〕4號文提及的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四)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若干政策》第(六)條提及的先進封裝測試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如下: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匯算清繳年度企業先進封裝測試(晶圓級封裝、系統級封裝、2.5維和3維封裝)規劃產能占總規劃產能比例,按封裝產品顆粒數或晶圓數(折合8英寸)計算不低于40%;
(四)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五)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六、《若干政策》第(八)條提及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除承建企業應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條的相對應規定條件外,項目還應符合下列對應條件中的一項:
(一)芯片制造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2.對于不同工藝類型芯片制造項目,需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1)對于工藝線寬小于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需超過80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12英寸);
(2)對于工藝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擬、數模混合、高壓、射頻、功率、光電集成、圖像傳感、微機電系統、絕緣體上硅工藝等特色芯片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規
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8英寸);
(3)對于工藝線寬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電路制造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規劃月產能超過1萬片(折合6英寸)。
(二)先進封裝測試類重大項目,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布局規劃和產業政策;
2.固定資產總投資額超過10億元;
3.封裝規劃年產能超過10億顆芯片或50萬片晶圓(折合8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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