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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條件材料和時間程序、獎勵好處指南整理,詳情如下,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及瀏陽市、寧鄉市、長沙縣以及湘江新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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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會展項目,均可提出認定申請;
1、在長沙市專業會展場館,或在會議型酒店舉辦;
2、在長沙市連續舉辦3屆及以上(從第3屆開始方可申請),展覽項目當屆展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會議項目當屆參會人數500人以上;
3、近三年內每年或每兩年在長沙線下舉辦過一屆(含)以上。
4、申報項目名稱為展會全稱,須與實際展會名稱一致,且名稱中表明展會性質、內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則上近三屆未發生變化。
5、申報項目名稱不包括舉辦年份、屆別。同一個展會分期、分類別、分季度舉辦的,統一以一個展會名稱申報。或在同一屆展會中同時舉辦其他名稱展會的,只能以其中一個展會名稱申報。
6、申報項目和申報單位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沒有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等重大事故,無違法案件和重大責任糾紛。
7、同類題材展會一般只予認定不超過一個。
(二)申報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為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
2、申報單位應為展會的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應由各主辦單位協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單位申報,并出具多個主辦單位聯名的委托協議。黨政機關主辦的展會,可由承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代為申報,執行單位申報應由牽頭承辦單位出具同意申報函;
3、申報單位同意接受市會展辦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數據核查工作。
二、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資料
(一)長沙市品牌展會申請表(附件2)。
(二)長沙市品牌展會自評表(最新一屆,附件3)。
(三)申報內容證明材料。申報單位按照《長沙市品牌展會自評表》所填項目逐項提供自評得分相應的證明材料。申報單位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展會績效評價報告(近三屆)。
(五)申報主體證明材料(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申報單位為行業協會等社團法人的,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六)承諾書(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按照順序裝訂成冊(膠裝),提交紙質版和蓋章掃描版(U盤)各1套。
三、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時間、地點、聯系方式
(一)時間:即日起至6月27日下午17點,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地點:長沙市會展工作管理辦公室綜合部(長沙市岳麓區岳麓大道218號市政協辦公大樓一樓西側135室)
四、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程序
申報單位向市會展辦提交申報資料,市會展辦按照品牌展會認定辦法對申報項目和資料進行資格審核,并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市會展辦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長沙市品牌展會公示名單,名單將在市會展辦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會展辦認定為長沙市品牌展會。
五、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開展品牌展會認定工作有利于提升我市會展品牌影響力,提高展會舉辦水平,涉及各單位切身利益,務必高度重視。
(二)把握時間節點。各申報單位要按照要求積極開展申報工作,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棄權。
(三)指派專人負責。各申報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對照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分標準各項指標,如實、準確、全面填報資料,做好資料的準備和報送工作。
六、長沙市各地品牌展會認定申報其他
(一)經認定的長沙市品牌展會應加強本展會的品牌建設和內部管理,維護好展會的品牌形象。對經認定的長沙市品牌展會項目,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以虛假材料申報的,取消其
稱號,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報。
(二)申報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或接受任何贊助。
(三)本申報指南由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長沙市推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長政發〔2022〕37號)推進展會品牌化建設,規范品牌展會評定工作,引導長沙會展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的長沙市品牌展會,是指在長沙市專業會展場館或會議型酒店定期舉辦,具備一定規格和規模,代表行業發展動態,能引領行業發展趨勢并具有較強影響力,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方向,通過《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指標體系》評審表現突出的展會。
第三條市會展辦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長沙市品牌展會項目的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展會項目主(承)辦單位可自愿申請。
第四條申請長沙市品牌展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長沙市專業會展場館,或在會議型酒店舉辦;
(二)在長沙市連續舉辦3屆及以上(從第3屆開始方可申請),展覽項目當屆展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會議項目當屆參會人數500人以上;
(三)有多個主(承)辦單位的,應由各單位協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
(四)同一主(承)辦單位在一年內舉辦多個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展會項目,只能以其中一個提出申請;
(五)本單位及本展會未發生群體性事件或知識產權糾紛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
第五條 長沙市品牌展會原則上每兩年評定一次。每年擬評定的長沙市品牌展會數量10個左右。
第六條 市會展辦負責發布年度長沙市品牌展會認定申請指南。
第七條 申請時間原則上在認定年度下半年,具體時間以年度申請指南為準。
第八條申請與評定程序。
(一)提交申報資料
1.長沙市品牌展會申請表;
2.申請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3.根據當年度申報指南提供當年度申報展會的第三方績效評價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4.根據《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指標體系》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5.承諾書。
(二)初審
市會展辦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初審通過,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退回并說明退回原因。
(三)評審
申報單位根據《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指標體系》向市會展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市會展辦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指標體系》進行評審(評審分值降序排列)并出具評審報告。市會展辦派員監督。
(四)認定并公示
市會展辦黨組會議審議評審結果,經審議通過的會展項目名單在市會展辦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長沙市品牌展會,由市會展辦認定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第九條 經認定的長沙市品牌展會,在長沙市會展業宣傳和推介活動中予以重點宣傳。
第十條 年度長沙市品牌展會主(承)辦單位在開展對外宣傳推廣活動時,允許冠名使用該年度“長沙市品牌展會”稱號。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長沙市品牌展會應著重加強本展會品牌建設和內部管理,維護好品牌展會形象。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舉辦的展會獲得長沙市品牌展會評定,不給予資金獎勵。
第十三條 因發生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當年度展會無法舉辦,次年度舉辦展會屆數視同為連續舉辦屆數。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如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查實,該項目和單位其認定資格相應取消,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僅對當屆展會有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另行準備能佐證申報項目真實性、合理性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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