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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打造武漢國家科技創新中心,推動“健康武漢”建設,進一步完善以臨床應用為導向的市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網絡,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科技支撐,特制定本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臨床研究中心”)是面向疾病防治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以醫療機構為主體,以協同網絡為支撐,開展疾病診療技術研究、醫研企協同創新、臨床成果轉化推廣、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的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市臨床研究中心職責和主要任務是:
(一)緊密結合本領域重點疾病防治的發展現狀和趨勢,研究提出本領域研究的發展規劃和發展重點。
(二)優選二、三級和基層醫療機構搭建研究網絡,培育臨床研究的優秀人才和技術骨干。
(三)開展臨床循證研究,開展預防診斷治療新技術、新方法的開發和應用評價研究;開展診療規范和療效評價研究;開展基礎與臨床緊密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等。
(四)研究制訂診療技術規范和相關政策建議,供行業主管部門參考。
(五)組織開展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提升本領域疾病診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六)促進醫研企協同創新,開展生物醫藥產品的開發和臨床評價研究,推進創新藥物和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研究。
(七)承擔科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臨床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運行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申請認定的市臨床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市臨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原則上應為本市三級醫院,能夠為市臨床研究中心提供經費支持、技術支撐、房屋設施等條件保障。
(二)所屬專科的臨床醫學和轉化研究能力突出。在某一學科或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近3年牽頭承擔過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計劃臨床研究項目/課題。
(三)所屬專科擁有較高水平的醫學臨床研究、試驗和診療等方面人才隊伍。所屬專科擁有學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在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學科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臨床診療、科學研究、應用示范等方面人才隊伍,中心主任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所屬專科每年組織開展基層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學術交流和合作活動。
(五)所屬專科具備較好的臨床醫學研究的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近5年新增的科研儀器、設備及軟件等資產原值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六)所屬專科有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及倫理審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
(七)市臨床研究中心已與其他醫療機構建立協同研究網絡和普及推廣網絡,鼓勵中心與武漢地區醫療機構開展協同研究和成果推廣。
第六條市臨床研究中心已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中心與武漢地區企業、研發機構開展新藥和醫療器械的協同創新,積極申請國家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第七條市臨床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市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規劃部署,聯合發布市臨床研究中心年度申報指南。
(二)各相關醫療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填寫提交《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申報書》。
(三)市科技局負責市臨床研究中心申報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針對通過初審的市臨床研究中心,聯合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評審。
(四)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初步確定擬認定市臨床研究中心名單,并對擬認定的市臨床研究中心進行現場考察,并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確定市臨床研究中心名單,在市科技局政務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聯合下達認定批文。經認定的市臨床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達認定批文之日起)。
第三章運行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八條市臨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是臨床研究中心的運行、管理責任主體。
市臨床研究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全面負責臨床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研究工作。
第九條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對認定的市臨床研究中心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對三年有效期滿的市臨床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聯合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管理、資源整合、研究成果及轉化、技術推廣、人才培養、服務業績、社會評價等方面。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比例不超過30%。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績效評價的市臨床研究中心需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可參加下一輪的績效評價,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市臨床研究中心必須參加本年度績效評價,不參加的其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上述第七條和第九條中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內以實名、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并提供相應事實依據;市科技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臨床研究中心,按照相關政策按后補貼方式給予經費資助。資助經費應嚴格按照我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市臨床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聯合發文并重新授牌,對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以及連續兩年不參加績效評價的撤銷市臨床研究中心的資格。被撤銷的市臨床研究中心所屬專科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臨床研究中心。
第十三條市臨床研究中心在有效期內被認定為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含分中心)或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或獲得省級及以上考核優秀等次的,當次績效評價直接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四條市級臨床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在組織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時,應重點考慮該中心所屬學科領域的項目申報推薦。
第十五條市臨床研究中心在申報認定、績效評價等環節有造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資格,追回已獲得認定、績效評價的資助經費,其依托單位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科技局 市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武漢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科規〔201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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