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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1市州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申報條件流程、范圍補助管理辦法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貢市、攀枝花市、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內江市、樂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賓市、廣安市、達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資陽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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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提 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預 算績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廳〔2022〕5 號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 實施意見> 的通知》(川財規〔2022〕10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 科技計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 “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基礎研究、 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人才引育等各類 科技創新活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和科技廳共同管理。
財政廳、科技廳、市縣財政部門、市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資金使用單位按照“管資金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管項目必須管績 效和監督、管政策必須管績效和監督”等要求,分工做好專項資 金管理。
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審核科技廳擬定提出的資金 分配建議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資金預算下達,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和財會 監督等。
科技廳負責牽頭組織項目申報,收集審核基礎數據,建立項 目儲備庫、評審專家庫,擬訂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 廳按程序報批。督促指導本級資金使用單位和市縣科技行政主管 部門做好項目實施、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等。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分配下達,配合同級科技行政主 管部門做好項目申報,牽頭組織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會 監督等。
市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負 責市縣項目儲備、篩選、申報、監管和驗收,指導資金使用單位 管好用好資金、規范項目實施,具體實施本地區專項資金績效管 理和財會監督等。
資金使用單位具體承擔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負 責如實申報項目,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做好 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績效管理,主動接受監督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 合理配置,權責對等、強化內控,遵循規律、注重績效”的原則 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聚焦省委、省政府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重點用于以下五個方面。
(一)加強基礎研究。通過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 方式,支持自由探索類、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和開展科學前沿探 索、創新理論和方法等,支持軟科學研究。
( 二)強化技術攻關。支持聚焦國、省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 產業化目標,集中優勢力量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重大集成式協同攻 關。加強傳統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產業技術攻關。支持 能源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林草、農業農村、生命健 康、應急安全、文化遺產等領域技術攻關。
( 三)加快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引導開展概念驗證、中試熟 化、成果示范推廣等轉移轉化活動,支持開展技術轉移、資源共 享、企業孵化等技術服務。支持創新主體培育和區域創新體系建 設。支持科技金融和科技服務業發展。
( 四)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人才引育。支持科技創新平 臺、科技園區等能力提升,支持省級科研院所改革發展。支持引 育國內外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和創新團隊。支持開展科技創新合作 交流。支持高端學術交流、科技成果對接、科學傳播推廣等活動 開展。支持科學技術普及。
(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包括 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不得列支應當由個 人負擔的有關費用, 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達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據實法和因素法進行分配管 理。
( 一)項目法。適用于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創新需 求,由科技廳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會同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市(州)推薦的項目由科技 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形成推薦意見后上報。對于省委、省 政府確定實施的事項,科技廳會同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 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 二)據實法。適用于政策兌現、激勵引導等事項,由科技 廳商財政廳確定補助范圍、補助標準等,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會同財政廳按規定程序報批。
( 三)因素法。適用于支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按業務因素 (權重 80%)、績效因素(權重20%)計算專項資金補助金額。 業務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創新環境(20%)、科技活動投入(20%)、 科技活動產出(20%)、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20%)等。績 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市(州)績效評價結果、科技專項資金績 效評價結果等。科技廳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廳按規 定程序報批。
第八條 科技廳常態化開展科技需求征集,按照“成熟一批、 發布一批”的原則,一般在當年 10 月底前開始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主體、 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程序等事項。
第九條 預算下達包括提前下達和正式下達。下達文件由財 政廳會同科技廳印發。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納入預 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管理,按規定辦理用款計劃申請、資金支付、 收支對賬等。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尚未分配的專項資金,按結轉結余 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依法屬于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集中采 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禁止拆分項目規避政 府采購。禁止超預算、無預算開展政府采購。對適宜由中小企業 提供的,應預留采購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 中單獨列示。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事業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 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 行。企業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按照企業財務與資產管理相 關規章制度執行。
用專項資金購買的科研儀器和設備,按規定納入四川省大型 科研儀器與工業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并對外開放共享。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后補助,具體方式在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中明確。
(一)前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同步核定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的支 持方式。
( 二)后補助是指單位已先行投入資金或設備(設施)開展 研發活動、轉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省級財政根據 實施績效、評估結果、獲獎情況等,事后給予專項資金的支持方 式。
第十五條 以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 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 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 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 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 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2.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 化驗加工,燃料動力,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 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 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3.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
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項目 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統計年鑒發布的科學研究和 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 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 入勞務費科目開支。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 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執行。項目評審費用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科研院所科研條件建設項目,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全部 試生產、建設、運行等費用;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科技成果 轉化項目,可在直接費用中列支部分試生產、建設、運行等費用。
( 二)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 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 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 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安排績效支出 要合理合規、公開公平,符合國家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有關管理制 度規定。
1.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 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0 萬元及以下部分為 30%;超過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為 25%;超過 1000 萬元 以上的部分為 20%。
2. 自然科學基金、軟科學、軟件開發、集成電路設計等項目, 可按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40%核定間接費用。對數學等純理論
基礎研究項目,可按不超過專項資金額度的60%核定間接費用。
3. 間接費用由牽頭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 目 中有多個單位 的, 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分 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 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4.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關于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 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 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 實際貢獻掛鉤。項目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 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省級科研院所 科研條件建設項目、科學技術普及項目,以及高端科研學術交流、 科技成果對接、科學傳播推廣等活動項目不得列支間接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后補助等直接補助給 個人的后補助由單位支付給個人。其余后補助資金由單位統籌使 用,用于與科技創新活動相關的支出,不得用于績效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 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預算,對設備費、業務 費、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直接費用中 除 50 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 需要提供明細。實行包干制的項目或科研機構,無需編制預算。
第十八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包括合作單位管理使用資金情況。項目牽頭單位根據項目合作協 議,結合項目任務需要,將經費撥付至合作單位,合作單位不得 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從嚴從簡、依規 依法、提質增效、實事求是、公開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則,制定 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自主確定開支范圍和標準。在項目實 施過程中,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 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 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 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 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 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要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簡化報銷 流程,最大化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 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設 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咨詢等費用,原則上 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確有必要 調整,應當按照以下調整范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 一)項目預算總額度不予調劑。
( 二)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單位之間調劑預算的,由牽 頭單位批準后實施,有關批準手續作為項目驗收評價的依據。
(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 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報項目單位備案。
( 四)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牽頭單位與項目負責 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總額不變、合作 單位之間調劑的, 由牽頭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包干制項目的牽頭單位須制定內部管理 規定,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規 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條 四川海外智力集聚計劃支持方式和開支范圍 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 一)編報虛假預算;
(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 三)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專項資金;
( 四)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 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專項資金;
( 六)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與驗收評價
第二十六條 科技廳發布的申報指南(通知)應設定績效目 標。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在申報書和任務書中填報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作為立項評審、 中期評估、驗收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科技廳構建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加強 驗收評價。基于科研項目特點,財政廳適當延長省級科技計劃項 目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周期。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全面加 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設定、資金使用績效評價。項目 執行期滿后,牽頭單位應當及時梳理任務完成情況,組織清理賬 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對照項目任務書開展驗收評 價自評。
第二十九條 1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牽頭單位應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開展項目驗收評價財務審計。驗收評價財務審計報告 是項目驗收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 目結余資金使用的重要依據。
( 一)驗收評價結論為“優秀”和“合格”的項目,結余資金留 歸項目單位使用,可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
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 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 二)驗收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和終止項目,由牽頭 單位按規定將需退回的項目資金原渠道退回財政。
第三十一條 對于撤銷項目和未按規定退回結余資金的項 目單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通過取消項目申報資格、 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廳、科技廳、市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 政部門、推薦單位、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分層分級建 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財會監督與日常監 督貫通協調,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強化結果應用,將 監督檢查結果與資金安排掛鉤。
第三十三條 對巡視巡察、審計監督和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切實整改到 位。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違反財經紀律的,科 技廳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整改、約談、取消驗收評價項目評優 資格、驗收評價不合格、退回項目結余資金、限制項目申報資格、 納入科研誠信記錄管理等措施。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 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 弄虛作假、擠占挪用、套取騙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 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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