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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市州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申報條件程序和時間工作辦法整理,詳情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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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促進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規范落實,支持企業科技創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在依法進行企業所得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中,對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研發項目持有異議的,適用本辦法。
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第三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應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合作信賴、共享共治的原則;堅持有利于凝聚支持科技創新合力,推進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堅持有利于規范稅收政策落實,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堅持有利于提高研發資源配置效率,激發企業創新創造活力。
第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州探索建立研發活動事前鑒定機制。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五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內容包括:對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項目是否屬于研發活動作出判斷,確認研發活動費用計量的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
第六條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
第七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應從研發目標的創新性、組織形式的系統性、結果的不確定性等維度對項目是否屬于研發活動作出判斷。判斷要點包括:
(一)有明確的創新目標。研發活動一般以獲得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標準為創新目標,探索以前未發現的現象、結構或關系,在一定范圍突破現有的技術瓶頸,且研發成果不可預期。
(二)有系統的組織形式。研發活動以項目、課題等方式組織進行,圍繞創新目標,經過立項、實施、結題的組織過程,有確定的人、財、物支持。
(三)研發結果不確定。研發活動必須經過反復不斷的試驗、測試,結果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第八條研發活動費用計量判斷要點包括:
(一)真實性。企業從事研發的相關支出真實發生,且已實際支付。企業應按照財務核算制度規定,對實際已發生的研發支出進行準確核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項目分別核算。
(二)相關性。企業的加計扣除費用支出與研發活動密切相關,且提供的相關材料對研發活動判斷具有證明力。
(三)合理性。企業應分別核算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費用和計入資產成本予以折舊費用,合理歸集、劃分、分配各項研發活動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資料包括:
(一)與研發項目相關的企業決議文件或項目計劃書。項目計劃書包括但不限于研發目標、內容、條件、進度安排、成果形式與考核指標等基本要素。
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還需提供經科技部門登記的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合同。
(二)與研發項目相關的組織實施管理制度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研發項目歸口管理制度、項目責任人負責制度、研發費用全流程記錄制度、研發進度記錄制度、項目調整制度,研發人員名單等。
(三)研發結題報告。
(四)研發費用歸集表及研發支出輔助賬。
(五)與研發項目相關費用支出的合法有效憑證。企業委托研發項目除了應提供委托研發相關的、支付給受托方費用的憑證外,還需提供受托方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如涉及商業秘密不宜提供的,需提供情況說明。
(六)項目鑒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如研發項目從立項、實施到結題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等。
第三章 鑒定工作程序
第十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一般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縣(市、區)稅務局收集異議項目鑒定需求后集中送縣(市、區)科技部門。縣(市、區)科技部門負責受理異議項目鑒定資料,并提請市州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
直管市、林區科技部門收到稅務部門的鑒定需求后,可直接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每年6月、11月分兩批集中進行。
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10日、11月17日前,分別將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異議項目相關資料轉送縣(市、區)科技部門。縣(市、區)稅務機關應以稅務事項告知書的形式及時告知企業提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所需相關資料。
縣(市、區)科技部門應在收到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轉送市州級科技部門鑒定。市州級科技部門應在收到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結果應在鑒定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科技部門反饋,并同步通報給同級市州稅務局。縣(市、區)科技部門收到鑒定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稅務機關反饋。
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鑒定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資料,并根據鑒定結果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企業應在收到稅務事項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逾期不按要求提供資料的,視為放棄鑒定權利,按規定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對鑒定結果屬于可加計扣除研發項目的,企業應作為備查資料留存;對鑒定結果不屬于可加計扣除研發項目的,企業應更正納稅申報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或調減可彌補虧損。
第十三條 稅務部門或企業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稅務局報告后,轉請省級科技部門復核后出具鑒定意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轉請復核工作于每年7月、12月集中進行。
稅企雙方自收到市州級科技部門鑒定結果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復核申請的,視為無異議,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省級科技部門的復核結果為最終鑒定意見。
第四章 鑒定工作保障
第十四條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所需要的工作經費通過各級科技部門的部門預算統籌保障。開展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省、市州、縣(區、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逐級建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工作協調機制,密切工作聯系,形成工作合力。
市州以上科技部門負責建立項目鑒定專家庫、確定異議項目鑒定方案、遴選鑒定專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完成項目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協調處理鑒定相關爭議、申訴等相關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收集、匯總,鑒定資料轉遞,根據鑒定結論開展稅收政策管理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專家組一般由3名(含)以上技術、科研管理、財務等不同領域專家組成,其中技術專家不少于1人。鑒定專家應當具備中、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發展狀況。
第十七條 鑒定專家應恪守職業道德,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項目鑒定工作,自覺為企業研發鑒定項目情況保密。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異議項目鑒定發生泄密行為,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損害企業利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級科技、稅務、財政部門負責解釋。各市州可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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